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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退出東方神起的3名成員可以單獨活動

大型演藝企劃公司SM娛樂公司在與人氣偶像組合“東方神起”的3名前成員之間的專屬合同紛爭中再次敗訴了。

2 月17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50部(部長崔成俊)駁回了SM“無法接受法院對退出東方神起以JYJ名義活動的金在中(音,25歲)、朴有天(音,25 歲)、金俊秀(音,24歲)等和SM簽署的專屬合同所做出的中止合同的判決”而提出的假處分異議申請。2009年10月,法院對於金在中等人提出的中止專 屬合同的假處分申請做出了如下判決:“因為是不公平的合同,SM方不能對金在中等人簽訂演出和唱片合同或單獨活動提出任何異議。”

裁判部指 出:“他們的合同期限為13年,而《民法》規定的雇傭約定期限僅為3年,合同足足多出了10年,使金在中等人無法根據個人需要或願望中止合同。”接著又表 示:“經紀公司擁有對演藝活動所有的決定權,而且有權指揮、監督金在中等人的一舉一動,違反合同還要巨額賠償等規定都是對金在中等一方不利的‘從屬性合 同’。”SM和金在中等人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及相關的損害賠償等訴訟目前正在進行中。

 

 

更新日期:2011/02/1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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